六、報名方式及手續: |
一、 |
應考人得親自或以委託他人持委託書方式報名,並親自填寫報名表(通訊報名概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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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繳驗應考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繳交正、反面影印本各 1
份;身心障礙國民應加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政府單位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正本,並繳交正、反面影印本各 1 份,正本驗畢歸還。 |
三、 |
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繳驗中華民國護照或臺灣地區居留證正本或入出境許可證,並繳交正、反面影印 本各 1
份,正本驗畢歸還。 |
四、 |
繳驗以往考試及格之科目成績證明正本及影印本各 1 份,可申請該科免考,正本驗畢歸還。 |
五、 |
繳交最近 3 個月內 1 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 1 式 3 張。 |
六、 |
領取准考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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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試日期:109年9月27日(星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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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上 午 |
下 午 |
第一節 |
第二節 |
第三節 |
第四節 |
第五節 |
8:00~9:20 |
9:50~11:00 |
11:30~12:30 |
13:30~14:40 |
15:10~16:20 |
科 目 |
國文 |
數學 |
英文 |
自然學科 |
社會學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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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範圍:依現行高級中學108學年度畢業班社會組3學年課程為範圍,自然學科考物理、化學、生物與生活科技;社會學科考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另再參考歷屆考題的「出題範圍」為考試命題方向。 |
八、成績及格與通過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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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考試全部考試科目(五科)均及格者,或各該科目均達50分且總平均達 60
分者,為學歷鑑定考試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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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者,以「學歷鑑定考試成績通知單」作為各該科目及格之證明,以後報考本項考試得免考及格科目,如累計其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時,發給「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學歷鑑定考試通過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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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持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各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參加學歷鑑定考試者,其各科成績,以加 25% 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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